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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违章处理与赔偿
发布时间:2017年12月01日 13:17浏览次数:

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为国家财产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保障,读者有义务与图书馆共同保护馆藏完整。为了充分发挥馆藏资源的效用,保障馆藏资源的完整性,特修订本规定。
一、凡冒用他人借阅证进馆借阅馆藏文献,持证者与转借者,均将受到批评教育,不听教育者将暂停其借阅证使用权限,自改正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恢复。
二、严重损坏、遗失文献(图书、期刊、光盘磁带等),应及时主动到图书馆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,并办理赔偿手续。
(一)图书、光盘磁带按原文献相同的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版本赔偿,每册(件)另收取加工成本费10元。
(二)图书、光盘磁带无法赔偿相同或经本馆同意版本的文献者按原文献价2-4倍赔偿(复本量为0本的按4倍赔偿,复本量为1本的按3倍赔偿,复本量为2-3本的按2倍赔偿,以上赔偿不另收取加工成本费)。
(三)随书光盘原价按书价的1/2计算。
(四)过刊合订本:按合订本原价(期刊各期价格之和+加工费)的3倍赔偿。
(五)光盘盒:按5元/件赔偿。
(六)条形码:按5元/册(件)赔偿。
(七)书标:按2元/册(件)赔偿。
三、污损书刊(含涂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残缺或变形等)
读者借阅书刊应当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报告本馆工作人员,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有关页面加盖印记,方能借出。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借者负责,予以罚赔。
(一)情节轻微者按1元/页赔偿。
(二)情节严重者(1/10以上污损)按本文第二条“严重损坏、遗失文献”的赔偿规定处理。
四、超期
图书馆馆藏文献作为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,需要共享才能显示其存在的重要。每个读者在充分享受公平、免费、长期、反复使用我馆文献资源的同时,也应给予他人同样的权利,有义务遵照《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馆藏文献外借规定》的约定,准时归还所借文献以供其他师生使用。
(一)外借馆藏文献到期未还的,超期违约金按每册(件)0.10元/天计算,并暂停该读者外借权限直至其归还超期文献为止。
(二)应还期在寒暑假及开学后14天内的文献,皆可在开学后14天内归还,逾期未归还者,罚款从开学后第15天算起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(元旦、春节、清明、劳动节、端午、中秋和国庆节等)和公休日内到期的文献,可在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归还,逾期未归还者,罚款从节假日后的第二天算起。
(三)如严重损坏、遗失的文献在赔偿时已超期,则需同时追缴文献超期违约金。
(四)教职工因公出差而未能按期归还文献而受到罚款,由其所在部门出具证明(口头说明无效),罚款时间计算可扣除其出差天数。
(五)毕业班学生在实习前到期的图书,应按期归还或办理重借手续。外出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,应在外出前由所在的院系统一出具证明,写明实习的班级、实习的起止日期,经流通阅览部确认后可延长外借时间。实习结束后,超过图书馆规定的延长期限者,按超期处理。
五、偷窃
(一)偷窃馆藏文献,按文献原价的3倍赔偿,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(二)偷窃和故意损坏图书馆设备设施者,按现市场价的3倍赔偿,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六、恶意下载传播数字资源者,将暂停其账号和限制IP权限。严重侵犯知识产权(数据库、电子书、论文等)者报公安机关处理。
上述违章处理和赔偿所涉及款项均由图书馆代收,定期缴交学校财务处。
七、对经常或长期占用图书馆文献资源的读者,图书馆将调整其借阅的数量及期限。
八、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九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上一条:多媒体阅览室管理规定